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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省公安廳 省人民檢察院 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做好社會保險欺詐案件行政執(zhí)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通知
        來源:騰飛人才網(wǎng) | 發(fā)布時間:2018-01-26 17:30:25 | 閱讀量:673

        鄂人社發(fā)〔20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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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政府法制辦公室,公安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為切實維護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打擊社會保險欺詐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立法解釋》以及《省委、省政府關于印發(fā)〈湖北省法治政府建設實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鄂發(fā)〔201637號)、《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轉發(fā)省政府法制辦等部門〈關于加強行政執(zhí)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實施辦法〉的通知》(鄂辦發(fā)〔201217號)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現(xiàn)就加強我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與政府法制部門、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的協(xié)作配合,建立健全社會保險欺詐案件行政執(zhí)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機制有關工作通知如下,請遵照執(zhí)行:

        一、認真履行工作職責,依法查處和打擊社會保險欺詐違法犯罪行為

        (一)明確界定各類社會保險欺詐行為和移送標準。社會保險欺詐行為,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偽造證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行為。包括:

        1、醫(yī)療機構、藥品經(jīng)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行為。具體包括下列行為:

        1)虛假住院、掛床住院、分解住院、冒名住院,騙取醫(yī)療保險基金支出;

        2)虛記費用、分解收費、重復收費、串換藥品、套靠醫(yī)療保險服務項目,騙取醫(yī)療保險基金支出;

        3)將醫(yī)療、工傷、生育保險支付范圍以外的藥品、診療項目、醫(yī)用材料、醫(yī)療服務設施等醫(yī)療費用納入社會保險基金支付,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

        2、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行為。具體包括下列行為:

        1)虛構、偽造、非法更改個人身份證明及檔案、虛開票據(jù)等材料,或者偽造、冒用他人身份、社會保障卡(證)騙取社會保險待遇;

        2)違反政策規(guī)定,故意隱瞞事實,重復領取社會保險待遇;

        3)喪失社會保險待遇享受條件,有意隱瞞實情,冒領或繼續(xù)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4)偽造、非法篡改病歷、處方、檢查化驗報告單、疾病病情診斷證明等醫(yī)療文書,騙取養(yǎng)老保險或醫(yī)療保險待遇;

        5)虛構或篡改事實,偽造證明材料,非法獲得或更改工傷認定結論、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騙取工傷保險待遇。

        3、其他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或社會保險待遇行為。

        各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依法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要嚴格執(zhí)行《行政執(zhí)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guī)定》(國務院令第310號),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立法解釋》和《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檢察院關于確定我省詐騙罪數(shù)額認定標準的通知》(鄂高法發(fā)〔20129號)等規(guī)定,及時將涉案金額5000元以上的涉嫌社會保險欺詐犯罪案件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其他職務犯罪的案件向紀檢監(jiān)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部門移送。

        (二)切實做好行政監(jiān)督檢查和調查處理工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要依法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執(zhí)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依法受理社會保險欺詐舉報、投訴以及相關部門移交案件。經(jīng)檢查和調查,對違法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的,應當依法依規(guī)作出行政處理處罰決定;對單位、組織、機構和個人涉嫌社會保險欺詐犯罪的案件,應當依法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發(fā)現(xiàn)國家工作人員涉嫌違紀、犯罪線索的,要向紀檢監(jiān)察機關或職務犯罪偵查部門移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嚴格執(zhí)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的案件移送標準,不得以行政處理處罰代替移送。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發(fā)現(xiàn)涉嫌違法違規(guī)問題的,要立即停止辦理相關基金支出或待遇支付手續(xù),及時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報告,并連同相關材料一并移交,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及時調查核實和處理。

        (三)依法做好案件立案偵查和移送起訴工作。公安機關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移送的涉嫌社會保險欺詐案件要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對于立案的,要及時偵查。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并及時告知移送案件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偵查后認為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并及時將案件移送同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但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同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四)及時查處非刑事案件。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后撤銷的案件,要依法作出處理。對于欺詐騙取的社會保險基金要依法追繳或追回;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要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規(guī)定程序送達當事人。對于當事人逾期并經(jīng)催告后仍不執(zhí)行行政處理處罰決定的,要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對于通過處理處罰追繳或者追回的社會保險基金以及滯納金應當繳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納入社會保險基金核算;罰款應當繳入國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二、嚴格執(zhí)行規(guī)定程序,有效建立案件移送和查處工作機制

        (一)案件移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符合移送條件的涉嫌社會保險欺詐犯罪案件,應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執(zhí)法人員組成專案組,核實案情并形成《涉嫌社會保險欺詐犯罪案件情況的調查報告》(以下簡稱《調查報告》),填寫《涉嫌社會保險欺詐犯罪案件移送審批表》(以下簡稱《移送審批表》),報經(jīng)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或主持工作的負責人審批。主要負責人或主持工作的負責人應當自接到《移送審批表》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準移送或者不予批準移送的決定。決定批準移送的,應當在24小時內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連同《調查報告》一并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并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在移送案件時已經(jīng)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將行政處罰決定書一并抄送。決定不批準移送的,應當將不予批準移送的理由記錄在案。

        人民檢察院發(fā)現(xiàn)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移送或逾期未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應當制作《建議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通知社會保險行政部門3日內向公安機關移送。

        (二)案件受理。公安機關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移送的涉嫌社會保險欺詐犯罪案件,應當予以受理,并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回執(zhí)上簽字。公安機關對于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案件,應在受理后24小時內轉送有管轄權的機關,并書面告知移送案件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時抄送人民檢察院。

        (三)立案審查。公安機關應在受理涉嫌社會保險欺詐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內依法進行審查,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時抄送人民檢察院。決定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后決定撤銷案件的,應當書面說明不予立案或者撤案的理由,并退回案卷材料。

        (四)立案監(jiān)督。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移送的案件,公安機關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決定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進行立案監(jiān)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公安機關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提請復議,也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進行立案監(jiān)督;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仍有異議的,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進行立案監(jiān)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公安機關立案后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進行立案監(jiān)督。

        人民檢察院收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的立案監(jiān)督建議及案件證據(jù)材料后,應當依法受理并進行審查或者必要的調查,認為移送案件涉嫌犯罪的,在收到立案監(jiān)督建議之日起7日內依法監(jiān)督公安機關立案,并將案件處理情況書面告知移送案件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為案件不涉嫌犯罪,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決定理由充分的,在收到立案監(jiān)督建議之日起7日內將審查結論書面告知移送案件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并將案件證據(jù)材料退回。

        人民檢察院對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機關不依法受理、立案,需要追究行政紀律責任的,應當將可以證明違法違紀事實的材料移送監(jiān)察機關。

        (五)跨區(qū)域案件管轄和移送??鐓^(qū)域的涉嫌犯罪案件,由主要行為發(fā)生地或社會保險基金主要受損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移送當?shù)毓矙C關。公安機關經(jīng)審查,認為不屬于本地區(qū)管轄的案件,應當轉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對跨區(qū)域案件管轄有異議的,報請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并將上級公安機關的指定管轄決定書面告知移送案件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時抄送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跨區(qū)域調查案件的,有關地區(qū)公安機關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要積極配合,協(xié)助調查。

        (六)案件信息共享。將涉嫌社會保險欺詐的案件移送和查處信息納入全省行政執(zhí)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信息共享平臺,全面、及時、規(guī)范錄入執(zhí)法辦案信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錄入以下信息:適用簡易程序以外的行政處罰案件信息;符合刑事追訴標準,移送公安機關的涉嫌犯罪案件信息,并上傳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或作出的撤銷案件的決定有異議,建議人民檢察院立案監(jiān)督的案件信息;其他社會保險欺詐違法的相關案件信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分別錄入移送案件的立案、批捕、起訴、判決等信息。

        三、健全溝通協(xié)作機制,及時高效移送和查處案件

        (一)建立聯(lián)席會議和情況通報制度。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政府法制部門、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定期召開聯(lián)席會議,互通案件查處以及行政執(zhí)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情況,研究社會保險欺詐犯罪案件的規(guī)律、特點,分析形勢和任務,協(xié)調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進一步加強預防和查處的措施。及時交換相關信息,實現(xiàn)信息共享。

        (二)建立案件查辦聯(lián)動機制。對于案情重大、復雜、疑難,性質難以認定的案件,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就案件立案追訴標準、證據(jù)的固定和保全等問題咨詢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可以就案件辦理中的專業(yè)性問題咨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咨詢的機關或部門應當認真研究并及時回復。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涉嫌犯罪行為人可能逃匿或者故意銷毀證據(jù),需要依法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及時通報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要依法及時予以處置。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要適時開展專項行動,切實發(fā)揮震懾作用。

        (三)加大對重大案件的打擊力度。公安機關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移送的大案要案,要集中優(yōu)勢警力,運用多種偵查手段,快查快破。對案情復雜、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要組織專門力量偵辦,按照法定職責、權限和程序,嚴格依法辦案,防止以罰代刑,降格處理。

        (四)健全案件管理和報告制度。各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政府法制部門、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要建立規(guī)范、有效的案件管理制度,加強案件跟蹤督辦和匯總報告,按半年和年度互相通報和上報社會保險欺詐案件查處和移送情況。完善單位、組織、機構和個人社會保險欺詐違法信息記錄和使用機制,探索將社會保險欺詐行為納入誠信管理,促進社會誠信建設。加強社會保險欺詐典型案例分析和業(yè)務培訓,不斷提高案件查辦能力和執(zhí)法水平。上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政府法制部門、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要對下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政府法制部門、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執(zhí)行本通知的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定期抽查案件查辦情況,及時糾正案件移送及查辦工作中的問題和錯誤。

        四、加強宣傳和輿論引導,營造防范和打擊社會保險欺詐行為的良好氛圍

        各地要通過網(wǎng)絡、報刊、廣播、電視、微博、手機短信(微信)等多種渠道和案例說法等多種形式,加大社會保險政策法規(guī)宣傳力度,加強相關信息披露,共同維護基金安全。搭建監(jiān)督平臺,暢通監(jiān)督渠道,鼓勵和支持參保人員、單位、社會組織和新聞媒體等社會各方面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監(jiān)督,建立和完善舉報獎勵制度,依法受理和查處舉報投訴案件,嚴格執(zhí)行舉報保密制度。推進健全社會保險經(jīng)辦和服務機構行業(yè)自律和從業(yè)人員自律機制,加強自我約束和內部控制。依法向社會公布查處的社會保險欺詐違法犯罪案件,做好輿論宣傳引導,有效發(fā)揮警示教育作用。

        五、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省政府法制辦公室、省公安廳、省人民檢察院、省高級人民法院負責全省社會保險欺詐案件查處、移送、偵查、立案和審判工作的組織、指導及檢查。

        各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政府法制部門、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視社會保險欺詐違法犯罪活動的危害性,按照各自職責權限,依法做好社會保險欺詐案件的移送和查處工作,履職盡責,密切協(xié)作,共同打擊社會保險欺詐違法犯罪活動,切實維護法律權威和統(tǒng)一。

        六、本通知自下發(fā)之日起實施。原有相關規(guī)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七、本通知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政府法制辦公室、省公安廳、省人民檢察院、省高級人民法院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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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涉嫌社會保險欺詐犯罪案件移送審批表

        2.涉嫌社會保險欺詐犯罪案件移送書

        3.涉嫌社會保險欺詐犯罪案件情況的調查報告

        4.涉嫌社會保險欺詐犯罪案件移送書(回執(zhí))

        5.建議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

        6對涉嫌社會保險欺詐犯罪案件不予立案決定的復議申請

        7涉嫌社會保險欺詐犯罪案件立案監(jiān)督申請書

        8.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

        9.不立案理由說明書

        10.通知立案書

        11.社會保險欺詐案件行政處罰(處理)告知書

        12.社會保險欺詐案件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13.社會保險欺詐案件行政處罰(處理)審批表

        14.社會保險欺詐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

        15.社會保險欺詐案件行政處理決定書

        16.社會保險欺詐案件行政決定履行催告書

        17.社會保險欺詐案件文書送達回證

        18社會保險欺詐案件擬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審批表

        19.社會保險欺詐案件強制執(zhí)行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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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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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 北 省 人 民 檢 察?

        湖 北省 高 級 人 民 法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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